上一页|1|
/1页

主题:马来西亚服务公寓采标准房屋合约

发表于2013-02-17

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中文组主任陈钟灵提醒购屋者,服务公寓早在2007年已归为房政部管理,并采用标准的房屋买卖合约。“购屋者若要购买服务式公寓,必须查看有关发展商是否依法采用标准买卖合约,以及是否已得到房政部发出的发展执照。”

他说,商业用途的产业还不受到房屋及地方政府部管辖,买卖双方签署的买卖合约是由发展商律师起草。过去,许多套上各种名堂的居住用房产,包括舒活单位(SOHO或SOVO)和套房(Suite)等服务式公寓,因为大多建在商场之上,所以被归纳为商用房产。另外,传统的店寓(楼下是店屋,楼上为住宅),曾经也被归为商用房产,购买者不受房屋发展法令保护。

购买者受法令文保护

但在2007年,所有用作居住用途的房产,都已纳入这项法令管辖,而购买者也受有关法令条文保护。

陈钟灵说,先建后售的概念是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一直以来要求政府实行的,因为许多购屋者是耗尽一生的储蓄购买房屋。

另外,针对最近市场上涌现许多服务式公寓计划,他说该会暂时未接到这方面的投诉。

他认为这种现象,一方面是有需求,但日后还要监督发展商提供的“服务”和收费。

上一页|1|
/1页